根據江蘇省公安廳《關于規范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九十六條適用工作的通知》(蘇公治〔2017〕25號)文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現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將原登記人員戶口遷出:(一)因買賣、贈與、繼承等原因,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,經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依法登記的;(二)因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,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,相關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已生效的。
現房屋所有權人已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原登記人員戶口遷出申請,公安機關已受理?,F向原登記人員發布《遷移戶口告知書》,予以公告送達。
蘇州市公安局
2020年11月15日